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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3:54
【论文概要】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准则的一个破例,是在敞开经济条件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寻求功率的产品,已被大都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承认。我国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对其有所触及,但规则较为粗陋。本文经过对相关立法例的研讨,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令效能作了详细剖析,清晰了当事人两边及第三人的权力责任联系,还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改变、免除、吊销等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主张。
【关键词】第三人利益合同  效能 
    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或利他合同”,自狭义而言,即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约好,由他方向第三人为必定之给付,而使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债务之契约。 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依约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为债务人,亦称诺约人或束缚人;能够恳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为债务人,亦称要约人或受约人;能够恳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的主体为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应当看到,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从法令联系视点而言,并不反映详细的合同标的,因而,第三人利益合同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对由当事人约好,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实行责任的此类合同所作的概括性表述,其仅以使第三人取得直接恳求的权力(使合同的作用部分地归属于第三人)为其特色,除此之外,与一般合同无异,并非与生意、赠与等相敌对的特别合同。 准则上,任何债务合同都能够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好。 故当事人大多在缔结一般合同的一起,附加一项第三人利益约款”,使债务人给付责任的方向发作改变。这时,其一般合同称为根本行为”,例如,甲乙缔结一个生意合同,可是顺便约好将标的物交与第三人丙,则该生意合同为根本行为,而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好,则是第三人利益约款。 一般能够这样了解,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其结构是根本合同加第三人利益约款,第三人利益约款在形式上一般表现为一般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其在法令上应被视为相对独立的行为, 只不过其有必要依赖于一般合同的有用而存在,与一般合同在形式上合并为一个合同。
    合同的效能是合同法中最为中心的内容,一般决议着合同的性质和类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能包含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效能,可是三者中,对第三人的效能尤为重要,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对第三人的效能进行研讨和剖析,能够清晰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差异于其他法令行为的本质地点。
    一、对第三人的效能
    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能是指法令赋予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被指定的直接享有合同权力的第三人的束缚力,亦即第三人依据第三人利益合同所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有必要实行的责任。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尽管没有直接介入到合同的缔结阶段,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第三人具有同债务人在合同中一样的位置,第三人的权力在性质上为合同债务,在合同所定的范围内,享有债务人的一切权力,除实行恳求权、给付受领权外,在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时,还能够恳求损害赔偿。正如科宾教授所言:毫无疑问,受益人关于出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力与他自己亲身缔结的合同上的权力具有相同的权力”。 英国的《合同法(第三人维护)》也作出了明文规则:为了使第三人行使权力履行合同条款,在该第三人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他有权在违约诉讼中取得的任何法令弥补办法,均适用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与损害赔偿、制止令、特定实行令及其他法令弥补办法有关的规则也应相应的适用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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