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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应该可以适用自首情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8:35
发问:
你好,请问交通闯祸应该能够适用自首情节?
拉萨律师回答:
交通闯祸罪系过失违法,刑法从违法的片面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视点规则了三档法定刑,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对交通闯祸违法规则的榜首档法定刑的景象,是行为人形成严重交通事端未逃逸的状况。原文以为,关于交通闯祸违法的行为人,应把自动承受法令追查作为基准状况,把逃逸作为一种加剧处分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了驾驭员在发作交通事端后的法定责任,对交通闯祸违法后未逃逸不该再认定为自首,否则是一种重复点评。
笔者以为,榜首档法定刑的景象,自身并不是与自首重合的形状,而是肇过后未逃逸而又不契合自首条件的状况。由于关于一般自首,建立有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即便行为人在发作事端之后彻底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的责任,也并不阐明其契合了自首的条件,如虽行为人在发作事端后当即泊车,维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陈述。但其隐瞒了自己酒后驾驭、无证驾驭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状况,或没有照实供述自己闯祸的现实,即不契合自首的条件。故榜首档法定刑的景象应是肇过后未逃逸且不契合自首条件的状况。假如未逃逸又契合自首的构成条件,理应认定为自首,能够此档法定刑为基准对违法分子给予从轻或许减轻的处分,并不会发生重复点评的问题。
关于第二档、第三档法定刑的景象,是交通肇过后逃逸的状况。按原文所说,肇过后逃离现场又投案的景象有三种:
一是现场无其别人,闯祸者畏罪逃走后,因悔改、别人劝说或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而投案;
二是现场有其别人,闯祸者惧怕受害人家族报复或被当地大众攻击,即逃离现场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三是闯祸者在事端发作后手足无措,情急之下逃离了现场,等冷静下来后自觉向公安机关投案。其间第二种景象不该界定为逃逸,应按榜首档法定刑处理。但如契合自首条件,则应建立自首。
对榜首、第三种景象,都是典型的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彻底具有建立自首的根底条件,假如投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则契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能够相应的法定刑为基准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按原文,对此两种景象不适用自首,则对闯祸逃逸后投不投案在法定量刑情节上无法区别,不利于鼓舞违法分子自动归案,悔过自新,不利于刑法功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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