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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补缴税款用不用加收滞纳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2:30

【网友问题】
某企业上个月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所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延期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核定预缴了40万元的税款。延期完毕后企业进行正常申报,经核算,当月实践完成税款为55万元,需求补缴15万元税款。请问,这补缴的15万元税款用不必加收滞纳金?假如多缴的话,税务机关交还时能不能核算交还利息?
【律师回答】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或许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陈述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处理前款规则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交税期内依照上期实践交纳的税额或许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处理税款结算。滞纳金的加收,首要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景象,即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于延期申报的滞纳金加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予以清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交税人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延期申报,但要在交税期内依照上期实践交纳的税额或许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处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依照规则期限处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交税人未如期缴交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则。而且当预缴税额大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交税人交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在交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所以,该企业补缴的15万元税款不必加收滞纳金。
核算加收利息的状况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则的状况,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缴交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处理的规则交还。而核准预缴税款退回不计退利息。
上述国税函〔2007〕753号规则,经核准预缴税款之后依照规则处理税款结算而补缴税款的各种景象,均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则。在处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或许大于或小于应交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交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交税额时,税务机关在交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别的,依法预缴税款构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也不计退利息。所以,该企业假如多缴税款,在结算退税时也不计退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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