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0:221.法院处置权限制准则
法院处置权限制准则,是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尽管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必定的处置权,但为了充沛保证履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厉限制。该准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决议的。
由于法院依法负有变现被履行产业以完成请求履行人债务的责任,因而法院在强制拍卖中依法对被履行产业享有必定的处置权,比方决议是否进行拍卖的权力、承认拍卖保存价的权力、决议是否下降拍卖保存价的权力、是否承认拍卖成果的权力。可是,由于法院对被履行产业并不享有所有权和彻底的处分权,因而,法院的处置权有必要遭到必要的限制,以防因法院滥权而危害请求履行人和被履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对法院处置权的限制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有必要在被履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停止拍卖程序,不然将对被履行人的权力形成危害。二是法院准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承认保存价,避免以恣意贱价拍卖被履行产业,危害被履行人和请求履行人的产业权力。三是法院承认的保存价不得过低,即保存价应当有一个底线,在决议下降保存价时也应当有一个底线,不得将保存价降到无限低。至于这个底线详细应是多少,能够研讨。四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履行贰言,则法院不得持续强行拍卖,而须暂时中止拍卖、检查履行贰言是否建立,不然有或许危害案外人对拍卖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
由法院处置权限制准则能够清楚地看出,法院在强制拍卖中受制于各种因素,并不具有一般民事主体进行恣意拍卖时所享有的广泛的自主决议权,。
2.制止无保存价拍卖准则
制止无保存价拍卖准则的寓意是,法院在强制拍卖被履行产业时,为保证履行当事人的根本产业权力,有必要对拍卖标的设定保存价,拍卖组织不得以低于保存价的价格拍卖成交。实施这一准则是强制拍卖差异于恣意拍卖的一个典型标志。恣意拍卖不实施这一准则,委托人既可有保存价拍卖,又可无保存价拍卖,决议权全在委托人的自在毅力。
制止无保存价拍卖准则其实是由法院处置权限制准则(母准则)派生的,归于下一位阶的子准则,依照逻辑规矩本不应该与其母准则相并排,但由于该准则在法院强制拍卖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因而本文将其单列以示着重。
制止无保存价拍卖准则应当贯穿强制拍卖的方方面面和整个进程。可是,对其适用也不能绝对化。比如,关于价值十分卑微的拍卖标的(如鞋帽、寒酸家具等)的拍卖能够免于该准则的适用,由于其价值卑微,即便因未设保存价形成了丢失,其丢失也是极小的;更何况如果因设保存价而溜拍,再行拍卖的本钱将或许超越其成交价值,因小失大。而对较大价值的拍卖标的的拍卖则有必要严厉遵从该准则,不然或许形成巨大的经济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