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9:3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立
第三章校园的安排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校园财物与财务办理
第六章办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赏
第八章改变与停止
第九章法令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施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保护民办校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和教育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外的社会安排或许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校园及其他教育安排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则的,按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令履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工作归于公益性工作,是社会主义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施活跃鼓舞、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办理的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校园应当恪守法令、法规,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确保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各类人才。
民办校园应当遵循教育与宗教相别离的准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使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国家保证民办校园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证民办校园举行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舞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开展民办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安排和个人,给予奖赏和赞誉。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归纳协谐和宏观办理。
国务院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则的责任范围内别离担任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