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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20:13
合同欺诈罪立案规范问题
[合同欺诈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本罪既能够由个人施行,也能够由单位施行,因而,只需单位或许个人进行合同欺诈,骗得的资产到达“数额较大”的规范,就构成犯罪,依法追查单位或许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规范的第1种景象,“个人欺诈公私资产,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查。这主要是指个人施行刑法第224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的五种景象之一,欺诈别人资产累计数额到达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规范的第2种景象,“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施行欺诈,欺诈所得归单位一切,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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