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金可以成为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1:59
【案情】
王某于2013年12月借余某10万元用于经商。2014年元月,王某以自己为被稳妥人在或人寿稳妥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稳妥,保额30万,稳妥期一年,指定获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获益比例各50%.2014年9月4日,王某驾驭摩托车意外坠车身亡,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向稳妥公司恳求理赔,收取了意外身故稳妥金30万。余某于2014年11月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妻子和其儿子所得的稳妥金30万用来归还10万元债款及利息。
【不合】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否需要用王某的意外身故稳妥金来归还其生前债款,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定见一、王某妻子及儿子受偿的30万元稳妥金归于王某的遗产。王某于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稳妥,王某发作意外获赔的稳妥金理应归于王某的遗产,王某的承继人应该按照《承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该稳妥金优先归还王某生前债款,稳妥金在归还债款后再由获益人切割。
定见二、王某妻子及儿子受偿的30万元稳妥金不归于王某的遗产。王某在缔结稳妥合同时现已清晰指定了获益人,该意外身故稳妥金应该由指定获益人受偿,余某不能要求以稳妥金归还被稳妥人生前的债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王某意外身故稳妥金不归于《承继法》所规矩的遗产领域
遗产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个人一切产业和法令规矩能够承继的其他产业权益。《承继法》第三条规矩:“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力;(七)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依据该条款可知,遗产是指被承继人生前的堆集,包含什物、钱银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被承继人生计时,这些堆集作为其产业而存在,被承继人逝世后,该生前堆集由其法定或指定承继人依法承继。被稳妥人意外身故稳妥金不归于其生前堆集,不归于其生前个人合法产业,因而,意外事端稳妥金不归于《承继法》所规矩的遗产领域。
二、人身稳妥合同中的稳妥金,不同于遗产
人身稳妥合同,归于为第三人(获益人)设定权力之合同,第三人获得稳妥金的依据为人身稳妥合同。在人身稳妥合同中,稳妥标的触及健康和生命,被稳妥人发作稳妥合同约好之事项(稳妥事端)时,获益人按照稳妥合同之权力设定,向稳妥公司恳求收取稳妥金,稳妥公司按照稳妥合同之约好,向获益人付出稳妥金。承继人获得遗产的依据是法令的规矩和遗言的约好,为法定之权力,与稳妥金为稳妥合同约好之权力不同。稳妥金与遗产还有以下不同:权力的来历不同,稳妥金的来历是稳妥合同之设定,遗产之来历为被承继人生前之财富堆集;权力发作原因的不同,稳妥金的发作为稳妥合同约好事项之发作,遗产的发作为法定承继事项(逝世或宣告逝世)之发作;权力之给付目标不同,稳妥金的给付目标为稳妥合同之约好或法定获益人,遗产的给付目标为法定或遗言指定之承继人。当稳妥事端发作后,获益人与承继人即便为同一人,获益人恳求稳妥人给付稳妥金是依据稳妥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力,而不是因承继而获得的遗产。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中的稳妥金,不同于遗产,第三人不得恳求用稳妥理赔金来归还被稳妥人生前所欠之债款。
三、只要特定情况下,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
除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产业能够作为遗产外,稳妥金契合特定景象的,还能够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适用于遗产分配的相关法令规矩。《稳妥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1)没有指定获益人的;(2)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3)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遗产的批复》规矩:“人身稳妥金能否列入被稳妥人的遗产,取决于被稳妥人是否指定了获益人。指定获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交给获益人;未指定获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能够用来清偿债款或许补偿。”依据上述规矩,人身稳妥合同中的稳妥金只要在“①被稳妥人未指定获益人,②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③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这三种情况下,才干作为遗产,由被稳妥人的法定或指定承继人来承继。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清晰指定其身故稳妥金的获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各获益50%,不归于《稳妥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能够作为遗产的景象。因而,王某的意外身故稳妥金30万不归于王某的遗产,余某无权要求以该稳妥金归还王某生前之债款。
王某于2013年12月借余某10万元用于经商。2014年元月,王某以自己为被稳妥人在或人寿稳妥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稳妥,保额30万,稳妥期一年,指定获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获益比例各50%.2014年9月4日,王某驾驭摩托车意外坠车身亡,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向稳妥公司恳求理赔,收取了意外身故稳妥金30万。余某于2014年11月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妻子和其儿子所得的稳妥金30万用来归还10万元债款及利息。
【不合】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否需要用王某的意外身故稳妥金来归还其生前债款,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定见一、王某妻子及儿子受偿的30万元稳妥金归于王某的遗产。王某于生前购买了人身意外稳妥,王某发作意外获赔的稳妥金理应归于王某的遗产,王某的承继人应该按照《承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该稳妥金优先归还王某生前债款,稳妥金在归还债款后再由获益人切割。
定见二、王某妻子及儿子受偿的30万元稳妥金不归于王某的遗产。王某在缔结稳妥合同时现已清晰指定了获益人,该意外身故稳妥金应该由指定获益人受偿,余某不能要求以稳妥金归还被稳妥人生前的债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王某意外身故稳妥金不归于《承继法》所规矩的遗产领域
遗产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个人一切产业和法令规矩能够承继的其他产业权益。《承继法》第三条规矩:“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力;(七)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依据该条款可知,遗产是指被承继人生前的堆集,包含什物、钱银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被承继人生计时,这些堆集作为其产业而存在,被承继人逝世后,该生前堆集由其法定或指定承继人依法承继。被稳妥人意外身故稳妥金不归于其生前堆集,不归于其生前个人合法产业,因而,意外事端稳妥金不归于《承继法》所规矩的遗产领域。
二、人身稳妥合同中的稳妥金,不同于遗产
人身稳妥合同,归于为第三人(获益人)设定权力之合同,第三人获得稳妥金的依据为人身稳妥合同。在人身稳妥合同中,稳妥标的触及健康和生命,被稳妥人发作稳妥合同约好之事项(稳妥事端)时,获益人按照稳妥合同之权力设定,向稳妥公司恳求收取稳妥金,稳妥公司按照稳妥合同之约好,向获益人付出稳妥金。承继人获得遗产的依据是法令的规矩和遗言的约好,为法定之权力,与稳妥金为稳妥合同约好之权力不同。稳妥金与遗产还有以下不同:权力的来历不同,稳妥金的来历是稳妥合同之设定,遗产之来历为被承继人生前之财富堆集;权力发作原因的不同,稳妥金的发作为稳妥合同约好事项之发作,遗产的发作为法定承继事项(逝世或宣告逝世)之发作;权力之给付目标不同,稳妥金的给付目标为稳妥合同之约好或法定获益人,遗产的给付目标为法定或遗言指定之承继人。当稳妥事端发作后,获益人与承继人即便为同一人,获益人恳求稳妥人给付稳妥金是依据稳妥合同为其设定的权力,而不是因承继而获得的遗产。因而,人身稳妥合同中的稳妥金,不同于遗产,第三人不得恳求用稳妥理赔金来归还被稳妥人生前所欠之债款。
三、只要特定情况下,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
除了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产业能够作为遗产外,稳妥金契合特定景象的,还能够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适用于遗产分配的相关法令规矩。《稳妥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1)没有指定获益人的;(2)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3)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遗产的批复》规矩:“人身稳妥金能否列入被稳妥人的遗产,取决于被稳妥人是否指定了获益人。指定获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交给获益人;未指定获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能够用来清偿债款或许补偿。”依据上述规矩,人身稳妥合同中的稳妥金只要在“①被稳妥人未指定获益人,②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③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这三种情况下,才干作为遗产,由被稳妥人的法定或指定承继人来承继。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清晰指定其身故稳妥金的获益人为其妻子和儿子,各获益50%,不归于《稳妥法》第六十四条规矩能够作为遗产的景象。因而,王某的意外身故稳妥金30万不归于王某的遗产,余某无权要求以该稳妥金归还王某生前之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