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
法释〔2000〕47号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留意:该规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及相关规则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
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则,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模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而遭受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精神丢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的物质丢失,是指被害人因违法行为现已遭受的实践丢失和必定遭受的丢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依法判定后,查明被告人的确没有产业可供履行的,应当裁决间断或许完结履行。
第四条被告人现已补偿被害人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
法释〔2000〕47号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留意:该规则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及相关规则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则》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
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则,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模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遭到违法侵略而遭受物质丢失或许资产被违法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丢失的,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精神丢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违法行为遭受的物质丢失,是指被害人因违法行为现已遭受的实践丢失和必定遭受的丢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子,依法判定后,查明被告人的确没有产业可供履行的,应当裁决间断或许完结履行。
第四条被告人现已补偿被害人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违法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产业而使其遭受物质丢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状况,人民法院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通过追缴或许退赔仍不能补偿丢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