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例 解析代位继承 转继承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5:26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逝世,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某逝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时因故遗产没有切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事故中不幸逝世,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预备处理郑某的产业,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承继遗产发作胶葛。
剖析
1. 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承继权?
2. 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承继权?
3. 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承继权?
一、 代位承继法令准则剖析
(一)概念
代位承继,法定承继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就一般含义上说,是指有法定承继权的人在承继开端前逝世,由其后辈直系血亲代其参与承继,并承继其应承继的比例的一种承继准则。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子女是被代位承继人,其后辈直系血亲是代位承继人,他们的承继权是代位承继权。
(二)依据我国法令规定,代位承继发作有必要满意下面几个条件
1.须被代位承继人于承继开端前逝世。若承继人死于被承继人逝世之后,则因承继现已开端,承继人自行承继,而不会发作代位承继。于这种情况下,如承继人没有来得及实践承受遗产,只能发作转承继,而不能发作代位承继。
2.须被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承继人的子女。只要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才干引起代位承继。被承继人任何其他承继人都不能成为被代位承继人,他们的后辈直系血亲也不能获得代位承继权。被承继人的子女既包含婚生子女,也包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现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3.须被代位承继人未损失承继权。我国《承继法》上未明确规定,在被代位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景象下,被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可否代位承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8条: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其后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
4.须代位承继人有必要是被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 被代位承继人的旁系血亲或老一辈血亲均无代位承继权。被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包含被代位承继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 不受辈分约束。
(三)剖析
事例中,郑某的两个孙子依据代位承继法令准则享有承继权。案情显现两个孙子满意代位承继的一切法令要件:1.被代位承继人郑某的大儿子于2001年冬逝世,早于2003年春逝世的被承继人郑某。2.被代位承继人郑某的大儿子是被承继人郑某的子女。3.被代位承继人郑某的大儿子没有损失承继权。4.代位承继人郑某的两个孙子是被代位承继人郑某大儿子的后辈直系血亲。综上,郑某的两个孙子是代位承继人,享有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