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0:2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依法承认国家铁路运送企业的法律地位,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铁路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企业法人挂号注册。铁路局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注册。铁路分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挂号注册。 第四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请求挂号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挂号请求书;(二)上级主管部分同意建立组织的文件;(三)上级财政主管部分出具的资金信誉证明;(四)由上级主管部分同意的企业规章,其内容应当包含主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和来历、运营范围和方法、组织组织、法定代表人的发生和职权、财政管理准则、利润分配方式、劳作用工准则及其他事项;(五)企业首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铁路土地管理部分供给的居处和运营场所运用证明。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交的符合规则的请求,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挂号或不予核准挂号的决议。对核准挂号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则对企业法人进行挂号布告。 第六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企业称号,按现有称号核准挂号注册。 第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首要运营范围:(一)铁路客货运送1.国内国际旅客、货物运送;2.运送装卸。(二)运送设备修补与制作1.机车修补;2.车辆修补;3.通讯信号设备制作、装置及大、中修补;4.工务设备制作及线路、桥涵、地道大、中修补;5.房屋建筑及大、中修补;6.供电供水设备制作、装置及大、中修补;7.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制作、装置与修补;8.装卸机械设备制作、装置与修补。(三)物资收购与供销1.原材料、燃料、配件收购与供销;2.运送设备及配件出产、修补与出售;3.铁路用料、林业等出产。(四)日子服务1.乘务人员公寓服务;2.游览日子服务;3.铁路招待所服务,食堂、澡堂服务;4.员工日子物资出产、收购与供给。(五)国家答应开办的其他运营事务。上述运营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实践情况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则予以核定。 第八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注册资金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国拨流动资金扣除所属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后的余额填写,不得重复核算。 第九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挂号费按《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则收取。 相关法规: 第十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运营范围内,依法从事出产运营活动。 第十一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对外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工程、工业、物资、勘察规划、科研、多经、集经等单位,能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挂号注册。请求挂号时,应提交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同意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挂号的文件。经核准挂号,收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从事出产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