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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散布她人色情信息构成诽谤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20:12

2006年3月份,某电厂的多名员工收到了一条手机号为132765920**所发的诋毁自诉人张某的短信,内容是:“张某喜爱有妇之夫,有意者速打电话834333**”,该电话号码是自诉人家的号码。自诉人张某于2006年3月30日报警,但公安机关未查出为何人所发短信。自诉人张某因而事于2006年4月14日服毒自杀,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自诉人张某怀疑是被告人高某所发短信,在院内咒骂,导致两边产生纠纷。被告人高某及其儿子杜某为报复自诉人张某,杜某请求号码为5132517**的QQ谈天号码,网名热情视频谈天,并在QQ信息里留了自诉人张某的住址和家庭电话,被告人高某也知晓此事。在2006年的6、7月间,被告人高某及其儿子杜某别离屡次在谈地利将信息“我是个孤寂女性、想热情吗?拨打电话8343****电话联络”等内容予以发布。后自诉人张某家中常常深夜有人打电话,内容为“你孤寂吗?你目标在家吗?”等等。自诉人张某因短信及互联网发布信息被打扰之事,呈现情绪低落、失眠等精神异常,于2007年4月29日在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院医治15日,花去医药医治费2159.25元。2008年11月20日,经判定:张某曾患有伤口后应急妨碍,经医治现已缓解,该精神妨碍与被短信及互联网谩骂等事情有因果关系。【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呈现了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凌辱罪;别的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诋毁罪。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分析】
笔者以为被告人高某经过互联网、手机短信散播有关自诉人的虚伪信息,打乱自诉人的正常日子的行为应该构成凌辱罪而不是诋毁罪。理由如下:
首要:在我国刑法中,凌辱罪和诋毁罪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两罪的违法主体、片面方面客体等根本相同,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违法的客观方面:榜首、凌辱的办法可以用暴力办法,而诋毁不行能用暴力办法;第二、凌辱表现为公开对被害人进行嘲弄、谩骂等令人尴尬、危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并不是伪造有损别人声誉的现实,而诋毁则有必要使伪造有损于别人声誉的现实并加以分布的行为;第三、凌辱行为有必要是“公开”地进行即当着大众的面进行,而诋毁则可以使暗里的,但只有使第三人或大众知道的方法分布伪造的现实即可构成。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经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的向不特定得集体发送有关自诉人的虚伪信息,是一种公开的危害别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何况被告人是在暗里的以非暴力的方法、并非以“公开”的方法向大众传达虚伪的信息,被告人所述状况纯粹是伪造结案件现实而非根本事实,何况被告人经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的方法的进行撒播,因而构成诋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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