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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21:58

【案情】
原告李某原系第三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员工,两边于2015年3月30日免除劳作联系。原告李某2015年1月至3月的社会稳妥费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交纳。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某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定为期一年的劳作合同,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为原告李某交纳2015年4月至10月的社会稳妥费。2015年3月26日8时许,原告李某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作业时发作事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确定决定书,确定原告李某为因工受伤。原告李某屡次要求被告社会稳妥作业处付出工伤稳妥待遇,但被告社会稳妥作业处以2015年3月原告李某在两个用人单位一起作业,应当由两个用人单位分别为原告交纳社会稳妥,而某玻璃公司没有为原告交纳2015年3月的社会稳妥,应由用人单位某玻璃公司付出原告李某的工伤稳妥待遇为由回绝付出。原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社会稳妥作业处付出工伤稳妥待遇。
【不合】
第一种观念以为,员工在两个单位一起作业,工伤稳妥职责应当由稳妥作业处付出工伤稳妥职责。第二种观念以为,应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稳妥职责。
【分析】
现行法令并未清晰制止员工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单位一起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则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作者能够与一个或许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及第九十一条规则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都标明员工能够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作业。本文事例中原告李某尽管与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在2015年4月1日签定劳作合同,但其在3月份即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作业,此刻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没有免除劳作合同,也就是说其为被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招用的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没有免除或停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关于该种劳作者的工伤稳妥职责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若干规则》第九条规则:“员工(包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一起作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员工交纳工伤稳妥费。员工发作工伤,由员工遭到损伤时作业的单位依法承当工伤稳妥职责。”依照上述条款规则,原告李某2015年3月26日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作业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没有免除劳作合同联系,归于在两个用人单位一起作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员工交纳工伤稳妥费。但事实是2015年3月的社会稳妥费是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交纳,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未交纳2015年3月的社会稳妥费。别的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则,原告李某的工伤是发作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作业时,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承当工伤稳妥职责。尽管原告李某2015年3月的工伤稳妥现已交纳,可是由于并不是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交纳的,根据《工伤稳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则:“依照本条例规则应当参与工伤稳妥而未参与工伤稳妥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承当工伤稳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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