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开本、林志辉诉关兆明解散公司纠纷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1:16
发布部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1]粤高法民复字第9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穗中法民他字第13号《关于原告关开本、林志辉诉被告关兆明闭幕公司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1999年12月,广州兆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关开本、林志辉举行股东会,抉择闭幕公司并进行清算。该股东会抉择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 106条、第 190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应为合法有用。因为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关兆明不同意闭幕公司,故关开本、林志辉申述至人民法院,恳求免除三个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其实质是恳求人民法院承认股东会抉择的法律效力。依据《公司法》第 191条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怎么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l号)精力,本案可判定股东会抉择有用,一起责令当事人按《公司法》第 191条的规则安排清算。此复20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