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思源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8:57刑 事 辩 护 词
醒龙刑辩字(2007)第[005]号
受本案被告人瞿思源亲属托付并经其自己赞同,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指使我担任瞿思源的辩解人。经会晤被告人并听取其陈说与辩解,细心查阅与剖析檀卷资料,尤其是参加了本案庭审全过程,我以为尽管瞿思源参加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但只能确定其为从犯,对瞿思源依法能够从轻处或减轻罚。现依据现实与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 瞿思源在违法中只起非必须效果,应当确定从犯
首要,瞿思源不是冒充商标行为的主谋。依据檀卷资料及法庭当庭查明的现实,本案首要是由曾为中联重科“出售状元”的刘齐提出要求,让朱金龙出产冒充中联商标的水泥泵。刘齐曾带来中联水泥泵说明书和查验章,让涉案有关人员进入中联厂区检查中联水泥泵的外形款式,然后由朱金龙组织瞿、周制造了冒充的铭牌和商标,用在其制造的水泥泵上提供给刘齐。依据檀卷记载及瞿思源的当庭供述,当瞿第一次知道老板朱金龙应客户要求出产冒充中联水泥泵时,曾提出过对立(第五卷195页),因朱金龙说这种作业刘齐自己会处理,瞿才未再表明。
其次,瞿思源与周恒尽管名义上是与朱合伙,实践二人都并未出资,在长沙县湘中工程机械配件厂的实践运作中,瞿思源用以收购原资料和配件金钱都是从朱那里拿,购买后在朱金龙处报账,瞿思源与周恒的酬劳由朱决议和发放,明显,他们之间名为合伙,实践瞿、周与朱金龙是雇员与雇主联系。当朱组织瞿思源与周恒制造冒充中联商标的英文标识及铭牌时,瞿思源虽曾对立,但咱们不能要求瞿与周他们直接违背老板的作业组织,冒失掉作业的风险回绝制造铭牌,瞿在整个冒充商标的违法过程中实践上是处被迫与隶属位置。
最终,从违法所得来说,依据瞿思源屡次共同的供述,他实践分得钱才一万元。依据朱金龙口供,他给瞿思源与周恒共分了三万元,之后“没有分过现金”(第五卷135页),这与瞿思源的供述相吻合。尽管周恒曾说到瞿思源“实践拿走26万元”(第5卷89页),但周恒在当庭答复辩解人就此事的问询时,已清晰表明这是侦查人员按某张纸条誊写的,并不是其原话,因而有关瞿曾获利26万的说法不能采信。因为这一万元是朱金龙等自2005年末就其曾经出产20多台泵的利润分配,涉嫌冒充商标仅四台,所以仅按违法所得尚达不到两高《知识产权刑案解说一》规则的三万元的立案规范。虽就整个违法不合法经营额而言现已到达情节特别严重的规范,但就瞿思源个人而言,其违法情节比较轻,仅起到非必须和辅佐效果,应当确定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应当对瞿思源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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