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8:20由于和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后获得了一笔补偿金,关于这笔钱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劳作者不理解的当地。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要交个人所得税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其向劳作者付出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57号)规则,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酬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规则如下:
(l)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并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酬、薪水收入,答应在必定期限内进行均匀。详细均匀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酬、薪水收入依照税法规则核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数按实践作业年限数核算,超越12年的按12年核算。
(3)依照上述办法核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付出单位在付出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则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稳妥金、根本养老稳妥金、赋闲稳妥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免除劳作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薪酬、薪水所得兼并核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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