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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自产货物进行工程安装,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23:05

纳税人以签定建造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含修建、装置、装修、补葺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法展开经营活动时,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一起供给修建业劳务(包含修建、装置、补葺、装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其出售自产货品和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获得的收入交纳增值税,供给修建业劳务收入(不包含按规则应交纳增值税的自产货品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交纳营业税:1、有必要具有建造行政部门同意的修建业施工(装置)资质;2、签定建造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独自注明修建业劳务价款。凡不一起契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获得的悉数收入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以上所称修建业劳务收入,以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修建业劳务价款为准。纳税人经过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出售自产货品、供给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一起,将修建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出售的货品和供给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交纳增值税;一起,签定建造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供给修建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获得的修建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上述所称自产货品是指:1、金属结构件:包含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自产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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