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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6:36

作为企业债款重组的方法之一,债转股是指在债款人发作财政困难的状况下,债款人依照其与债款人达到的书面协议或许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款人的债款转变为对债款人的股权,并对债款作出退让的行为。因而,债转股事务触及的计量、债款的清偿、股权的变化和债款重组损益的承认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一般的偿债事务比较,触及面更多,也愈加杂乱。下面结合一个详细的债转股事例进行全面的剖析。
2009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因为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两边于2010年5月8日达到了债款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赔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款。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
依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事务中债款人应将债款人豁免的债款承以为收益并计入经营外收入;债款人应将对债款人作出的退让承以为丢失并计入经营外开销,一起依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承认获得股权的入账价值。本事例中,重组债款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添加股本100万元,添加本钱公积100×(8-1)=700(万元),一起承认债款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承认长时间股权800万元,一起承认债款重组丢失200万元。
债转股事务的所得税处理
依据债款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状况。在一般性处理的状况下,依据规则,债转股事务中债款人应将债款人对其作出的退让承以为债款重组收益;债款人应将对债款人作出的退让承以为债款重组丢失,并按公允价值承认获得股权的计税根底。本事例中,能达公司应承认债款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承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时间股权出资800万元,一起承认债款重组丢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状况下,债转股事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共同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假如债转股事务契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则,债款人可暂不将债款人对其作出的退让承以为债款重组所得。一起,债款人暂不将其对债款人作出的退让承以为债款重组丢失,其获得的股权出资的计税根底按原债款的计税根底承认。本事例中,假如契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能达公司当年暂不承认债款重组所得200万元;智华公司也暂不承认债款重组丢失200万元,一起按该债款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承认对能达公司长时间股权出资的计税根底。由此可见,在特殊性处理的状况下,债转股事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是共同的,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则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需求阐明的是,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的规则,企业因债转股事务承认的债款重组丢失,需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则,债转股事务假如契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款人因债转股承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款人能够在5个交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款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额。
债转股事务的印花税处理
依据规则,交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搬运书据、经营账簿和权力答应证照等应依法核算交纳印花税。关于债转股事务而言,需求留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依据规则,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罗列的凭据和经财政部承认纳税的其他凭据纳税,因为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罗列规模之内,因而不管债款人和债款是否就债转股事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求交纳印花税;其二,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记载资金的账簿归于印花税的纳税规模,应依照实收本钱和本钱公积两项的算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交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添加的,添加部分应按规则交纳印花税。
依据前面的剖析,债款人因债转股事务而添加的股本和本钱公积,均应按规则核算交纳印花税。本事例中,假如履行的是新会计准则,能达公司因为债转股事务添加股本100万元,本钱公积700万元,应交纳印花税(100 700)×0.0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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