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5:03事例:胡某,男,50岁,包工头。1987年胡某在家园与李某成婚,婚后李某生育一女儿。1990年胡某在外地承包工程期间,结识某酒店服务员冯某并以冯某的名义在一小区购房与之长时间同居日子,并生育了一儿子。胡某与冯某在小区内一向以夫妻名义日子,胡某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称冯某是其妻子,但胡某仍定时回家省亲并交给妻子李某日子费,因而李某一向蒙在鼓里。后李某偶尔从一老乡口中得知胡某冯某购房同居的状况,要求胡、冯二人当即分手,但二人矢口否认,李某深恶痛绝,遂向人民法院指控胡某与冯某重婚。
点评:本案触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未办理成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则:“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因而我国婚姻法清晰将一夫一妻确定为基本准则,对立任何方式的一夫多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规则“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本案胡某现已与李某成婚多年,在未与李某离婚的状况下,又购房与冯某长时间同居,并生育了一儿子,对外两人也一向以夫妻相等,因而胡某与冯某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准则,构成了重婚罪。冯某若明知胡某已有爱人,却仍与他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其行为也构成了重婚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对重婚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而,李某既能够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胡某及冯某,也能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查胡某及冯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