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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20:54
发布部分: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运用办理方法》现已199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运用办理方法   (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土地的办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运用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上海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方法》等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适用规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规模内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国有土地或许团体所有土地的办理。但外商投资企业运用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国有土地的景象在外。     第三条   (办理部分) 上海市房子土地办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土地的主管部分。 浦东新区和区、县土地办理部分按照本方法和本市建造用地办理的有关规则,别离担任外商投资企业在浦东新区和区、县规模内运用土地的详细办理工作。     第四条   (用地方法) 除依法应当以出让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外,外商投资企业能够经过下列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团体所有土地或许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团体所有土地的运用权作价入股; (三)中外协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协作者将国有土地、团体所有土地的运用权作为协作条件; (四)依法经过生意或许其他转让方法获得国有企业、团体所有企业房子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能够经过租借房子、场所的方法运用土地。     第五条   (运用团体所有土地的约束)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市建造用地办理的有关规则征用团体所有土地: (一)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许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时,运用本市规划城市化区域规模内的团体所有土地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过生意或许其他转让方法获得团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权而获得该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的。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与外商投资者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本市规划城市化区域规模外的团体所有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份不得转让。     第六条   (土地运用权价格的评价)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价组织对土地运用权价格进行评价: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将国有土地、团体所有土地的运用权作价入股的; (二)中外协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协作者将国有土地、团体所有土地的运用权作为协作条件的。     第七条   (用地申请和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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