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6:44房子买卖托付公证
事例A中介公司促进业主杨先生与买方李先生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成交价为40万元,付款方法为按揭付款,向银行请求借款额28万元。后经A中介公司引荐,买卖双方托付了B按揭公司处理有关典当借款及产权过户手续,应B公司要求杨先生把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在该公司。
一段时间后,因为一向没收到银行发放的28万元楼款,杨先生打电话问A公司。A公司回复称银行早已将该物业典当借款发放给李先生,公司对杨先生没有收齐楼款一事并不知情。得知上述情况后,杨先生当即到B公司讨说法,B公司称该司严厉依照与杨先生签定的协议及杨先生出具的经公证的托付书处理相关手续和事务,托付书写明“托付人杨先生不行吊销地托付李先生向B公司收取上述金钱(所请求到的拟买卖物业的典当借款),而且要供认并承当托付事项所相应发生的经济及法律职责”。此刻杨先生才发现《托付书》中有这样的条款,因为自己在处理托付手续时未细心核实相关条款的约好,导致李先生有隙可乘。
经长期的尽力,杨先生向李先生追回11万元楼款,剩下的17万李先生表明无力归还。所以杨先生要求A中介公司和B公司担任补偿。但A中介公司称,公司已按所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促进了买卖双方的买卖,按揭及买卖过户手续则B公司担任处理,因而不赞同承当补偿职责。B公司表明其是按与杨先生签定的协议及托付书履行义务的,不承当任何职责,杨先生应向李先生追究职责。
剖析:
本事例中业主杨先生不能回收已出售物业楼款是因为他签署了赞同李先生收取借款金钱《托付书》。对此,杨先生应经过司法途径向李先生追讨剩下楼款及相关补偿。
业主托付别人代为出售租借物业或代收楼款时,一定要防备受托付人或许使用托付书从事违反自己实在志愿的行为,危害自己权益的危险。主张:一是托付书中要列明、列清托付事项及权限;二是假如托付事项可在短期内完结的,主张将托付期限(如一个月、二个月)清晰写入托付书。三是主张业主尽或许不要签署托付别人代收楼款的托付书,的确无法亲身收款的,主张在托付书中写下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要求经过银即将金钱划入该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