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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0:13
婚生子女是否有承继权?
王某(男)与李某(女)2006年成婚,成婚后不久李某生育一男孩王童,后因两边爱情不好,遂于2008年处理了离婚挂号,王甲跟从李某共同日子。自2008年至2011年,王某因沉浸网络谈天与孙某(女)知道并同居日子,在日子期间孙某生下一女孩王乙。王某一向从事的是交通运输业,因疲惫驾驭于2013年5月发作交通事故导致逝世。王某除了银行账户中有五万元的存款外无其他遗产,在王某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王甲与王乙是否有相同的承继权呢?
律师剖析: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是在婚姻期间生育的王甲,王甲作为婚生子,依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然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别的依据《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因而,依据上述规则,王甲对王某的遗产有承继权。
可是,关于王乙的承继权有很多人持否定情绪,只因王某和孙某并没有成婚,王乙对错婚生子女。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一起依据《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依据以上规则,作为非婚生女的王乙具有和王甲平等的承继权。至于李某和孙某,李某和王某现已离婚不再是爱人;而孙某与王某底子没有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所以,李某和孙某均没有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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