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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电话通知被告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23:17
在民事纠纷案子是两边当事人洽谈处理不了的,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处理。原告提申述讼的时分要提交相关的依据,法院立案后就会告诉原告与被告开庭的时刻,那么法院能够电话告诉被告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法院能够电话告诉被告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辩论状。辩论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工作、工作单位、居处、联系方法;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的名字、职务、联系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论状之日起五日内将辩论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辩论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能够缺席判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二、法院送达的方法有哪些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给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法。直接送达是送达方法中最根本的方法。便是说但凡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避免延迟诉讼,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状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族签收。可是,在离婚案子中,自己不在,假如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族,只要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选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由于两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许该法人担任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安排的交由其首要担任人或许该安排担任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能够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可是,调停书应当直接送交自己,不得由他人代收。由于调停书一经承受,即发作法令效力;当事人假如不承受,即视为调停未能建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并发生送达的法令效力的送达方法。《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则:“受送达人或许他的同住成年家族回绝承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约请有关基层安排或许地点单位的代表参与,阐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即视为送达。”依据《定见》第82、83、84条的规则,有关基层安排或地点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肯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状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居处,即视为送达。但调停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自己,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托付送达
托付送达,是指担任审理该民事案子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托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托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平等法令效力。担任审理该民事案子的人民法院称为托付法院,承受送达使命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托付送达应当出具托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递送达
邮递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法。实践标明,法院选用邮递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程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选用的一种送达方法。依据《定见》第85条的规则,邮递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许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地点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转交送达有三种状况:1.受送人是武士,通过其地点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拘禁的,通过其地点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有必要当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刻为送达日期。
(六)布告送达
布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粘贴布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通过必定时刻,法令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选用布告送达有必要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许用前五种方法无法送达时,才干适用的送达方法。布告送达,自宣布布告之日起,通过60日,即为布告期满,视为送达。依据《定见》第88.89.90条的规则,布告送达,能够在法院的布告栏或受送达人原居处地粘贴布告,也能够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布告;对布告送达方法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处理。布告送达申述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阐明申述或上诉关键、受送达人辩论期限及逾期不辩论的法令结果;布告送达判定书、裁决书的,应阐明该判定或裁决的首要内容;归于一审判定的,还应阐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力、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时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定、裁决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状况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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