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可以反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4:17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是相等的,法令给予原告以申述的权力,一起给予被告以辩论和反诉的权力。反诉便是民事诉讼程序开端今后,被告经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相反的独立的诉讼恳求,它是申述的一捉特别方法。
反诉具有以下特色: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
3、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免除婚姻联系为诉讼意图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定引起与婚姻联系干系的产业联系和抚育联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免除婚姻联系、产业和子女抚育三诉的兼并。从另一外视点动身,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便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兼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免除婚姻联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超恳求判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恳求以外的恳求。例如原告申述只恳求离婚,对产业和子女抚育未提出恳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产业及子女抚育的恳求;原告只对一部分产业提出恳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恳求,被告对此提出了恳求;原告要求切割债款,被告提出还有债款,恳求分管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恳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念纷歧,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定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假如对被告的恳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恳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恰当。
笔者认为:首要,依据诉讼法精力,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触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兼并,它是为法令所规则,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别离。这就阐明不管原告恳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自动从婚姻联系、子女抚育及产业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恳求不起决定性效果,也便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联系相干系在三个方面的现实,构成离婚案子现实的全体,法令要求原告在诉讼中有必要就三个面现实进行全面陈说,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定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不然就会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恳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现实陈说的不完整或恳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现实的隐秘。被告提出的恳求从方法上看与反诉很类似,担本质上是对实事的弥补或对原告的辩驳。
第三、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恳求,并不能到达抵消、吞并本诉原告建议的意图。
第四、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反诉恳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申述程序和方法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建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完结,也不因原告抛弃诉讼恳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准则的本质,也是判别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要害的内容。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便提出恳求,假如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恳求也就完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申述方能进行审理。
反诉具有以下特色: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位置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
3、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
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免除婚姻联系为诉讼意图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定引起与婚姻联系干系的产业联系和抚育联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免除婚姻联系、产业和子女抚育三诉的兼并。从另一外视点动身,离婚诉讼有广义的狭义之分,广义的离婚诉讼便是上述所说的本诉兼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单指免除婚姻联系。我国离婚诉讼是广义的离婚诉讼。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子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恳求,不能超恳求判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常常提出被告恳求以外的恳求。例如原告申述只恳求离婚,对产业和子女抚育未提出恳求,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产业及子女抚育的恳求;原告只对一部分产业提出恳求,对另一部分没有提出恳求,被告对此提出了恳求;原告要求切割债款,被告提出还有债款,恳求分管等等,被告提出的这些恳求能否以反诉对待呢?观念纷歧,有人认为应当以反诉对待,因人民法院判定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假如对被告的恳求不以反诉对待,即进行实体上处理,超出原告的诉讼恳求。人民法院要对被告的恳求进行实体处理,唯以反诉处才为恰当。
笔者认为:首要,依据诉讼法精力,在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所触及的三个面是不可分的,是典型的诉的兼并,它是为法令所规则,对此法官没有自由权。除当事人合意方可别离。这就阐明不管原告恳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自动从婚姻联系、子女抚育及产业三个面方进行审理,被告的恳求不起决定性效果,也便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
其次,与婚姻联系相干系在三个方面的现实,构成离婚案子现实的全体,法令要求原告在诉讼中有必要就三个面现实进行全面陈说,并提出其对三个方面的定见,对此原告别无选择。不然就会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只恳求三个方面之一、或之二,可视为其对现实陈说的不完整或恳求不完整,也可以说是对现实的隐秘。被告提出的恳求从方法上看与反诉很类似,担本质上是对实事的弥补或对原告的辩驳。
第三、反诉的意图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建议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恳求,并不能到达抵消、吞并本诉原告建议的意图。
第四、反诉恳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恳求与本诉的诉讼恳求既是彼此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恳求。反诉恳求的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申述程序和方法向法院提出;二是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三是诉一经建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完结,也不因原告抛弃诉讼恳求而失效,这一点是反诉准则的本质,也是判别是否构成反诉的标志,是要害的内容。而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便提出恳求,假如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恳求也就完结审理,被告唯有另行申述方能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