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挂号机关通过检查和问询相关状况后,对契合
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挂号并发给离婚证。根据《结婚挂号法令》第13条的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两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
婚姻关系即告免除。
离婚挂号不予受理的景象
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
离婚协议的;
(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婚姻挂号机关对不契合离婚挂号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处理离婚挂号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