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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有什么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22:58
根据法律规则,竞业约束有什么状况
我国现在竞业约束分为两种状况,一种便是法定的竞业约束,首要针对企业的高档办理人员应当承当的竞业约束责任,首要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司理等,在任职期间不得任职、兼职、自营或为别人运营竞赛企业或竞赛性事务。这些规则散见于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等法律法规中。
另一种竞业约束便是约好的竞业约束,这归于劳作合同约好自治的首要内容之一,约好的竞业禁止是指根据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劳作、劳务合同或独自的竞业约束协议(条款),劳作者应当承当的竞业约束责任。触及此项准则的规则较少,现在相关的规则都是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等。
首要有劳作部《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1996年10月31日)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商业秘密事项时,能够约好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3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到有竞赛联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该规则为企业和劳作者之间缔结竞业约束条款或许协议供给了最重要的法律根据,也进一步细化了《劳作法》中保存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则,突出了要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准则。
在国家科委公布《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能秘密办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中第七项规则:“单位能够在劳作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力归属协议或许技能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能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办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洽谈,约好竞业约束条款,约好有关人员在脱离单位后必定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或许其他利害联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许自己出产、运营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事务。凡有这种约好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付出必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约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三年”。
那么在地方性立法上现在有《上海市劳作合同法令》第十六条,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法令》第44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能秘密维护法令》第17条,珠海市出台的《企业技能秘密维护法令》等规则了有关竞业约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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