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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9:09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逝世,可否构成不作为的成心杀人罪?这在刑法理论界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以为包含交通肇事在内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违法中引起作为责任的先行行为,由于行为人违法后只要责任承当刑事责任,而没有责任防止成果发作。而有的学者则以为交通肇事违法行为能够成为先行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不作为违法是否合理
笔者以为,关于违法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首要,在成心违法中,由于或许导致的损害成果正是行为人所寻求的或者是行为人为寻求其他成果所听任的,要求行为人采纳活跃的办法防止其违法行为或许导致的损害成果的发作,实际上便是要求行为人中止施行他巴望施行的某种行为,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即不行等待的。因而,成心违法行为不能作为引起行为人施行某种特定的作为责任的先行行为。
其次,在过错违法中,由于行为人对其行为形成的损害成果是自以为能够防止而未能防止,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他并非寻求或听任其行为的损害成果的发作。从逻辑上说,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损害成果若不是寻求其发作,又不是听任其发作,就应防止或防止其发作。若已发作就应活跃地去防止或阻止或许发作的更进一步、更严峻的损害成果,并应极力去消除已形成的损害。
因而,交通肇事这种过错违法行为在必定条件下是能够作为引起特定法律责任的先行行为的。  
交通肇事罪是过错违法而不作为违法是成心违法,所以在确定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的违法中,对逃逸人片面心思的掌握是确定逃逸构成不作为违法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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