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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 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0:17
[案情]
某市木材运营公司与该市中国银行签定告贷合同,合同约好,中国银行向木材运营公司供给告贷110万元,告贷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木材运营公司要还本付息,利息合计25万元。合同签定后,中国银行得知木材运营公司运营不善,销路不畅。为了告贷安全,中国银行提出停止与木材运营公司之间的告贷合同。后物资总公司出头和谐此事,三方达到一致意见,即中国银行与木材运营公司之间的合同持续有用,物资总公司、木材运营公司和中国银行签定补充协议,由物资总公司充任确保人,确保木材公司到期归还悉数告贷,而且付出告贷合同约好的利息。告贷期限届满后,中国银行要求木材运营公司还本付息,木材运营公司了80万元,期望余款和利息一个月后再还。中国银行考虑到木材运营公司立刻归还余款和利息确有困难,而且有物资总公司做确保人,就赞同了木材运营公司的要求,两边签丌了协议,但没有告诉物资总公司。到应当归还余款及利息的时刻,中国银行发现木材运营公司已无归还余款和利息的才能,遂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确保人物资总公司与木材运营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归还余款30万元及利息25万元。
[争鸣]
原告中国银行提出,木材运营公司与目己签鹰告贷合,对告贷事项进行了清晰的约好,物资总公司承当担保职责也是三方之间的约好,有协议为证。木材运营公司应当归还自己的告贷和约好的利息,假如木材运营公司没有才能归还,则物资总公司应当依约尋担确保职责。
被告木材运营公司提出,自己并不是不想归还告贷及利息,是因为公司运营问题暂时无力付出,期望能延期给付。
被告物资总公司提出,自己尽管与木材运营公司、中国银行签定了协议,约好承当确保职责,可是告贷到期后,中国银行和木材营公司在没有告诉自己的状况下签定了延期归还余款30万了元和利息25万元的协议,对此自己不应当承当担保职责。
[法官点评]
本案是关于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事例。所谓确保是指确确保人与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本案中,中国银行与木材运营公司签定告贷合同后,又与木材运营公司、物资总公司签定三方协议,约好由物资总公司承当确保职责,这也是一种常见的确保,方法。
本案中触及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物资总公司的确保归于哪种伊确保方关于确保方太,我国法令做出了十分清晰的规则。《中华从民共和目担保法》第17条规则: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为一般确保。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第18条规则:“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可是本案具有特殊性,即中国银行、木材运营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签定的确保合同中没有约好物资总公司作为确保人应当承当何种确保职责,那么物资总公司应当承当何种确保职责呢?关于没有清晰约好确保的品种及应当承当何种职责的,
《担保法》也给>11了解决办法。
《担保法》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可见,本案中的物资总公司的确保归于连带职责确保。
-本案中触及的第二个问题便是物资总公司在告贷主合同发作改变—的状况下是否依然需求承当确保职责。本案的事实是,告贷期满后,中国银行与木材运营公司就延期付出余款与利息达到协议,且此事并没有奉告物资总公司,
当然更没有征得物资总公司的书面赞同。中国银行与木材运营公司就延期付出余款与利息达到协议的行为归于债权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行为。假定两边达到协议的一起也征得了物资总公司的赞同,那么物贫,总公司以当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可是两边达到协议时没有征得物资总公司的书面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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