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金应该返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8:24[案情]
原告刘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5年5月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挂号成婚前,男方给予女方彩礼金二万元。因为两边在挂号成婚后均外出打工,两边仅仅电话联络,但实践未共同日子。
2005年9月,女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两边性情不好,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辨称,现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赞同离婚,可是应当将给予的二万元彩礼金返还。女方以为,彩礼金是男方自愿给予的,不赞同交还。
[审判]
一审人民法院对两边当事人进行了调停,两边对离婚不存在争议,可是对彩礼金返还调停未果。一审人民法院以为,原、被告对离婚均无贰言,依法应准予离婚;原告收取被告彩礼金后,两边虽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可是确未共同日子,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撑。据此判定: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金二万元。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
[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依风俗给付的彩礼,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能够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被告给付彩礼后,尽管处理了断婚挂号,可是两边并未真实在一起共同日子,因而,关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两边挂号成婚后,在法令上现已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可是,假如一向没有共同日子的话,也就没有夫妻之间彼此搀扶、共同日子的阅历。对两边当事人而言,法令含义的婚姻关系虽已建立,可是本质含义上的共同日子还远没有开端。给付彩礼是为了终究缔成婚姻关系,迫于当地习气做法不得已而为的,在给付的价值中,自身就蕴含着以与对方共同日子为条件。假如彩礼仍归对方一切,与其最初给付时的原意显着违背。
因而,两边尽管处理了断婚手续,可是实践确未共同日子,一方所收取的彩礼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