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部分条款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第67号
现发布《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管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员考试方法〉部分条款的决议》,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管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员考试方法》部分条款的决议
为习惯经济社会发展,满意人民群众需求,现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管理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员考试方法》作如下修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管理方法》修正内容
(一)在第六条添加小型主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代号为Z,只准予驾驭小型、微型主动挡载客轿车。
在第六条准驾车型A、B、C准予驾驭的其他车辆的代号中,添加准驾车型代号Z。
(二)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正为:“四肢、躯干、颈部运动才能正常。但左下肢残疾的,能够请求小型主动挡载客轿车驾驭证。”
(三)在第十一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请求小型轿车、小型主动挡载客轿车学习驾驭证为18至70周岁;”
原第三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不变。
(四)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添加“现役武士(含武警)应当交验武士身份证件和部队团以上证明”的规则。
(五)在第二十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年纪超越70周岁的,刊出准驾车型D、E、F、G、H、K、L、J、M、Q。”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正为:“机动车驾驭证丢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请求补领,请求时应照实申告补领原因。车辆管理所应当奉告请求人照实申告的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在48小时内审阅补发新证。”
(七)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修正为:“年纪超越70周岁的,但持有小型轿车驾驭证和小型主动挡载客轿车驾驭证的在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员考试方法》修正内容
在第六条第一项添加小型主动挡载客轿车考试用车,车长4米以上。撤销“有主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