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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先死亡的不能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2:45

【案情】
李某有两子李文和李武,李文有一子李小文。李某在公证遗言中表明一切遗产由李文承继。李文得知后自书遗言:自己一切产业留给儿子李小文,可是从父亲处承继的遗产归弟弟李武一切。李某得知后非常感动,即在李文遗言下加注“按李文意思办,但要留给李小文10万”。李文不久逝世,之后李某也逝世。在遗产承继过程中,李小文要求承继李某的10万元,李武则以为其父李某的遗产应由其悉数承继。两边为此发作争议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李武获得遗产的一半,李小文代位承继遗产的一半。
【分析】
本案触及我国《承继法》中遗言的效能及代位承继的问题。
遗言是指公民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按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个人产业所作的单方面处置行为。立遗言的被承继人称为遗言人,按照遗言的指定享有遗产承继权的人为遗言承继人。遗言有多种法令方法,包含:公证、自书及口头号遗言。其间,公证遗言的效能最高,由于公证遗言是由遗言人向公证机关直接请求处理,较其他遗言方法最为严厉,更能保证遗言意思表明的真实性。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且其他方法的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遗言在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遗言无效的法定景象有:(1)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2)遗言人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3)假造的遗言无效。(4)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依据上述规则,本案李某在李文遗言下加注内容的行为归于篡改别人遗言,该内容无效。当李文逝世后,李某的公证遗言也因遗言承继人李文先于被承继人李某逝世而未发作法令效能。因而,对李某的遗产承继应适用法定承继。
本案一起触及到代位承继的法令问题。代位承继发作在法定承继的景象下,指在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景象下,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的承继准则。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即根据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现实,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获得了代位承继的权力,该权力是代位承继人根据法令规则而获得的。本案,对李某的的遗产承继适用法定承继,而根据李文先于李某逝世这一客观现实,李小文获得了代位承继权。所以,法院判定关于李某的遗产由其法定承继人李武承继一半,另一半由代位承继人李小文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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