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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纺织厂购销合同纠纷案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3:59
一、案子根本现实
1997年5月16日,绍兴县李洪纺织厂(以下简称李洪纺织厂)与杭州华宏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好华宏公司供应李洪纺织厂GA788型剑杆织机10台,每台5.4万元,算计货款54万元:1997年6月30日提货,同年7月10日提完;质量要求,按工厂技能要求出产检验;交货方法,自提;结算方法,合同签定后付出5万元,提货时付出60%,调试后付出20%,余款20%从提货时起90天内付出等。合同签定后,李洪纺织厂于同年7月11日提取10台GA788型剑杆织机,同年7月29日,李洪纺织厂出具回执单,称GA788型10台剑杆织机调试结束,质量契合要求。至1999年3月,李洪纺织厂共付出给华宏公司货款35.4万元,余款18.6万元未付。另查明,华宏公司出产的GA788型剑杆织机,其企业标准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并施行,萧山市技能监督局赞同其边试产,边试销,边改善,该标准于1998年1月12日在萧山市技能监督局存案。
二、法院裁判状况
1999年1月9日,华宏公司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洪纺织厂付出货款。萧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李洪纺织厂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统辖权贰言,以为本案应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统辖。经萧山市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该案由绍兴市人民法院统辖。1999年7月14日,萧山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绍兴县人民法院。绍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华宏公司与李洪纺织厂间签定的剑杆织机购销合同,因华宏公司在出产、出售上述织机时髦未办理企业标准的报批、存案手续,属无标出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施行法令》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标准化办理施行办法》、《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存案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故华宏公司、李洪纺织厂签定的剑杆织机购销合同应承认无效,华宏公司是无效合同的职责方;李洪纺织厂根据该合同获得的织机应予返还,华宏公司应交还已收取李洪纺织厂的货款:鉴于李洪纺织厂对华宏公司供给的织机经检验质量契合要求,且占用时刻己达两年之久,故对本案的经济丢失,应负相应职责。据此判定:
一、华宏公司、李洪纺织厂于1997年5月16日所签定的购销合同无效
二、李洪纺织厂应返还给华宏公司GA788型剑杆织机10台:
三、华宏公司应返还给李洪纺织厂货款35.4万元;
四、李洪纺织厂应补偿给华宏公司织机折旧丢失15.2775万元。
华宏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世签定的购销合赞同思表明实在、共同,合同标的前有萧山市技能监督局同意出产,后义契合正式存案之标准,且李洪纺织厂对产品质量无贰言,契合两边从事民事行为之意图,内容亦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令标准,应当确定有用;华宏公司依合同约好实行交货责任,有权向李洪纺织厂建议货款,李洪纺织厂拒付货款,无正当理由,应承当民事职责;原审判定确定华宏公司交给的标的物未经存案,系无标出产,并从而确定该合同无效无法令根据,应予纠正;华宏公司上诉以为原判确定合同无效不妥理由充沛,应予支撑,上诉人李洪纺织厂上诉称应判令华宏公司补偿丢失则缺少法令根据,应予驳回。据此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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