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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分赃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2:46
分赃是指在一起违法的时分,违法嫌疑人取违法所得后,对违法所得进行分配的行为,分赃一般是在违法活动完毕后进行的,在案子审理的时分,对分赃确定是很重要的,那么过后分赃行为怎样确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过后分赃行为怎样确定
【案情】
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海某某。
阜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晚,包某甲在阜新市开发区新都路某洗车场二楼棋牌室与韩某、被害人王某、被害人张某玩扑克期间,发现扑克有问题,所以给被告人高某打电话让高某到棋牌室协助验牌。高某随即找到海某某、宋某、包某乙等人来到棋牌室。被告人高某、海某某用验牌器验牌,发现王某使用特制扑克做弊,便以王某技能欺诈、不拿钱就送王某去公安局为由,向王某索要20000元处理此事,王某打电话找别人处理此事。高某、海某某协商后,高某给陈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欺压让陈某来茶室,陈某找来董某、张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到茶室包房。被害人王某提别人姓名时,陈某打了王某一嘴巴,海某某随即下楼,陈某、董某、张某甲殴伤王某、张某,后陈某、董某、张某甲脱离包房。高某随即将王某、张某随身携带的合计现金人民币5700元现金抢走。王某妻子吴秀华赶至茶室包房后报警,高某等人逃离现场。高某、海某某、包某甲、韩某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饭馆内吃饭期间,高某将所抢现金1000元给海某某作为验扑克的好处费,偿还包某甲、韩某赌资2000元,剩下现金被其浪费。
2014年11月17日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民族街阳光小区茶馆内将被告人高某、海某某捕获。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家族与被害人王某达到宽和协议,高某家族代高某补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王某对高某的行为予以体谅。
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现实有贰言,以为其没有抢钱,也没有对别人进行殴伤。在判定宣告前,高某自愿认罪。被告人海某某以为其协助包某甲验扑克,可是被害人被打的时分其不在场,抢钱的事其不知道,所以其不构成掠夺罪。
【审判】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别人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掠夺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建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某某犯掠夺罪一节,经查根据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被告人高某供述、监控录像等根据,无法证明海某某与高某一起劫取被害人资产,故其行为不构成掠夺罪,但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纳挟制的办法强行讨取被害人王某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办。被告人高某曾被科处惩罚,对其酌情从重处分;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分;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家族与被害人达到宽和协议并得到被害人体谅,对被告人高某、海某某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海某某敲诈勒索的行为因其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意图,系未遂,对其依法从轻处分;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对其依法从轻处分。故法院判定为:被告人高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服判。
【案子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海某某、高某同去验扑克并向被害人索要20000元钱完事,在被害人不赞同拿钱并不断找别人来处理事时,高某与海某某两人怕被害人找来人后他们会吃亏,二被告人协商也找几个人来,所以被告人高某打电话找来陈某、董某、张某甲。陈某等三人过来后,被害人王某提别人姓名时,陈某打了王某一嘴巴,这时海某某脱离现场。陈某等三人殴伤被害人后脱离,高某将二被害人身上的钱拿走后分给海某某1000元。海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掠夺罪?有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海某某构成掠夺罪,由于海某某与高某同去验扑克并向被害人要20000元钱,海某某怕被害人找人来后吃亏,所以与高某协商也找人来。陈某等人来到现场,陈某打了王某一嘴巴后海某某才脱离,海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听任暴力行为的发作,过后得到赃物1000元,因而海某某的行为构成掠夺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海某某与高某同去验扑克并向被害人要2000元钱,如不拿钱就送被害人去派出所等言语相挟制。因被害人打电话找人来,海某某怕挨欺压吃亏与高某协商找人来,而不是为了向被害人要钱找人的,意图不是为了找人来对被害人施行暴力。陈某等人来后,因被害人总提别人的姓名,陈某觉得很气愤才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不是为了向被害人要钱才打人的。在陈某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后海某某就脱离了现场,之后发作的事情海某某并不知情。过后高某分给海某某1000元赃物,不是构成掠夺罪的科罪要件,因而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掠夺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掠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当场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强行当即攫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海某某并没有使用暴力、钳制等行为强行攫取被害人资产。海某某让高某找人来不是为了使用暴力向被害人强行攫取金钱而是为了不挨欺压。陈某因被害人总提别人的姓名十分气愤打了被害人一个嘴巴后,海某某脱离现场,陈某的殴伤行为不是为了向被害人要钱,所以不能视为海某某对掠夺的暴力行为默许。过后分得赃物不能以为是对掠夺行为的默许,因而海某某不构成掠夺罪。海某某在知道被害人做弊后向被害人要20000元钱,不拿钱就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等言语相挟制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的意图,对被害人施行挟制或许挟制的办法 ,强行讨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海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意图,系未遂,契合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一审法院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海某某科罪处分正确。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过后分赃行为怎样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小编经过一个典型的案子对过后分赃怎样确定进行了解说,但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应该怎样确定,仍是要根据实践的案情而定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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