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异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3:56
一、世界商事统辖权贰言概述世界商事裁定统辖权是指裁定组织或裁定庭依据法令的规矩,在当事人约好的某种状况发作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判决的权利,是世界商事裁定组织或裁定庭有权对特定的世界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依据。统辖权贰言便是对裁定组织或裁定庭审理案子并做出判决的权利提出抗辩,以否定裁定组织或裁定庭的统辖权。统辖权问题是裁定程序有必要处理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裁定统辖权,关于裁定庭和当事人都是非常要害的问题,它是裁定程序进行的柱石和条件。统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统辖权,即便做出了判决书,也或许被法院吊销或许拒绝履行。对裁定统辖权的贰言,依照贰言所针对的目标区分,可分为针对裁定组织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和针对裁定庭提出的统辖权贰言。前者只或许发作于组织裁定中,后者既或许发作于组织裁定中,也或许发作于暂时裁定中。假如依照所提贰言是否触及裁定统辖权之底子地点,也可将统辖权贰言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贰言,一类是彻底贰言。对提交裁定庭的裁定恳求或反诉恳求中的某些问题是否归于裁定统辖规模而提出质疑,归于对裁定统辖权的部分贰言。假如从底子上否定裁定组织或裁定庭进行有关裁定活动的权利,则归于对裁定统辖权的彻底贰言。假如依照所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的内容来区分,能够分为裁定庭底子就没有统辖权的贰言和裁定庭行使统辖权不妥的贰言。第一种景象是指当事人以为底子就没有缔结裁定协议或协议无效等原因使得裁定庭底子就没有统辖权;后一种状况指裁定庭有统辖权但没有恰当行使,包含裁定庭逾越统辖权和判决并未处理当事人所提交的悉数争议,即一般所说的超裁和漏裁。二、统辖权贰言的依据(一)判决程序中概而言之,裁定统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以及法令规矩对该协议效能的约束。从立法和实践来看,裁定组织或裁定员以及法院在确认裁定统辖权时首要考虑下面三个要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有无签定有用、可履行的裁定协议;二是争议事项是否具有可裁定性;三是提起裁定的争议事项是否在裁定组织或裁定员的受案规模内。而假如一方当事人企图否定裁定统辖权,理由也首要出在这几方面,使裁定统辖权足以建立的每一个要素和环节反过来都有或许成为当事人抗辩的理由,即:否定裁定协议的有用性或可履行性、否定争议事项的可裁定性、否定争议事项归于裁定组织/裁定员的受案规模。1,对裁定协议的贰言裁定协议是指两边当事人乐意把他们之间将来或许发作或许业已发作的争议交给裁定的协议。它是确认世界商事裁定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称作世界商事裁定的柱石。裁定协议具有法令拘束力,一方面,裁定协议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裁定的依据,一旦发作裁定协议规模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独自就同一争议向法院申述;另一方面,裁定协议也是裁定组织和裁定庭受理争议案子的依据,是裁定组织获得统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如1998年《世界商会裁定规矩》第4条第3款明文规矩,当事人请求裁定时有必要提交裁定协议;1976年《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定规矩》第3条规矩:申诉人提交的裁定通知书应包含所依据的裁定条款或另行规矩的独自裁定协议。可见,裁定协议的核心作用是建立、保证裁定统辖权。对裁定协议的贰言首要是当事人提出裁定协议是无效的或不行履行的。例如,在请求人东方电力装置股份公司与被请求人辽宁对销贸易公司的案子中,被请求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理由是两边没有约好清晰的裁定条款。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争议处理的条款为“全部因履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两边应友爱洽谈处理,如不能处理,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裁定机关判决。”被请求人以为对裁定机关约好不清晰,依据裁定法第16条,该裁定条款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