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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证房产可否依据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9:14
法〔2012〕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根据协助实行文书处理产权挂号有关问题的函》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根据协助实行文书处理产权挂号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实行,并在实行中留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实行强制实行责任,又要尊重房子挂号组织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确保实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避免“违法修建”等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房子经过协助实行行为合法化。
二、实行程序中处置未处理初始挂号的房子时,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实行法院处置后能够依法向房子挂号组织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暂时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实行法院处置后能够向房子挂号组织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并载明待房子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有初始挂号条件后,由房子挂号组织依照《协助实行告诉书》予以挂号;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发表房子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依照房子的权力现状获得房子,后续的产权挂号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担任。
三、实行法院向房子挂号组织宣布《协助实行告诉书》,房子挂号组织以为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并作出书面阐明的,实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令和有关规则,参照行政规章,对其阐明理由进行检查。理由建立的,吊销或改变《协助实行告诉书》并书面告诉房子挂号组织;理由不建立的,书面告诉房子挂号组织期限按《协助实行告诉书》处理。
特此告诉。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
建法函〔2012〕102号
关于无证房产根据协助实行文书处理产权挂号有关问题的函
浙江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无证房产可否根据协助实行文书直接处理产权挂号的请示》(浙建房〔2011〕72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如下:
一、对已处理初始挂号的房子,房子挂号组织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收效法令文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的要求予以处理。
二、对未处理初始挂号的房子,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房子挂号组织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收效法令文书和协助实行告诉书予以挂号;不具有初始挂号条件的,房子挂号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阐明状况,在人民法院依照法令和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前,房子挂号组织暂停处理挂号。
三、房子挂号组织根据人民法院协助实行告诉书予以挂号的,应当在房子挂号簿上记载根据人民法院收效的法令文书予以挂号的现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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