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应履行经济帮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5:126月11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当庭宣判一同经济协助纠纷案,被告葛霞被判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华经济协助款5000元。
原告王华与妻子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妇俩收养被告葛霞并将其抚育成年。后两边依法免除了收养联系,其间王华之妻病故。2005年,王华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屡次要求葛霞给予恰当的经济协助,葛霞均以收养联系早已免除,两边没有权利义务为由予以回绝。原告王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葛霞给付经济协助款10000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王华年老多病,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且孤身一人无其他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联系免除后,经养父母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之规定,原告王华与被告葛霞的收养联系虽已免除,但在法定景象下,两边仍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联系。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契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撑。法院归纳考虑被告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