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9:18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件粤常[2003]73号 签发人:林惠俗关于报送《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存案的陈述国务院:《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现已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经过,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决议及检查陈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布告、法规正式文本及阐明同时上报存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1月28日-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3年12月10日印发(共印25份)-2-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的决议(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检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同意的《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该方法与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冲突,决议予以同意,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的检查陈述——2003年9月23日在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经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检查陈述。在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方法》草案的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应邀派人参加了该《方法》草案的证明、修正。随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又将《方法》草案送省人大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单位征求定见,并在研讨各方面定见的基础上,对《方法》草案提出了书面修正定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本采用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所提的修正定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003年9月收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同意<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的陈述》后,于2003年9月10日举办全体会议对《方法》的合法性进行了检查。经9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议,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检查。1法制委员会以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同意的《广州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方法》,与宪法、法令、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冲突,主张常委会本次会议检查后予以同意。以上陈述,请予审议。2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