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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5:26

【案情】
被告覃某与原告张某原是夫妻,两边因爱情不好于2009年8月11日到平南县民政局婚姻挂号处签定《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该《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好“一、子女抚育:婚生女儿覃甲已成年,随父随母日子由其自由挑选。大学期间的日子费、教育费开支由两边各担负一半。二、产业及债款处理:座落在平南镇雅塘街的六层半房子1幢归女儿覃甲一切。张某现欠覃某人民币10万元整,待张某还清欠款后覃某担任将房子一切权权属凭据转至覃甲名下,属覃甲一切的房子,覃甲有权处置,由其祖爸爸妈妈及其父暂住。房子租金扣除水电开支后属覃甲一切。”当日,两边在协议上签名后,经受理机关供认并填发了《离婚证》给原、被告。
原、被告离婚后,第三人覃甲(19岁)挑选随母亲日子,并于同年9月5日考取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生物技术专业学习至现在。期间,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经过第三人还欠款3万元给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经过建行汇款7万元到被告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的账户,还清了欠款给被告,被告也供认收到该二笔还款。但被告经原告屡次崔促都没有按上述协议约好付出第三人覃甲的日子、教育费用,也没有将座落在平南镇雅塘街的六层半房子1幢的产权过户给第三人。为此,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因涉案产业与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向本院恳求加入一申述讼;被告就原、被告赠与房子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用另案提申述讼,法院间断本案审理,于2013年5月14日康复审理。
另查明,依据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于2012年5月18出具证明,覃甲大学期间学杂费和日子费为77240元;四年间来回校园差旅费8000元,算计开销为102175元,上述金钱原告已付出。
【不合】
对本案在婚姻挂号机关签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否有用有两个不同的观念:
第一个观念以为,该《协议》无效。理由:一、原告诉请被告付出覃甲大学期间的日子、教育费给原告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1、原、被告协议离婚,虽然约好女儿覃甲大学期间的日子、教育费各担负一半,但覃甲已是成年人,被告无法定责任承当该费用。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目标仅限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许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本案覃甲现已成年,不属于“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领域。父亲覃某不用持续承当其成年后的高等教育费用。2、离婚时覃甲挑选了随原告日子,原告才是实践监护人。覃甲作为成年人在原、被告离婚后挑选读大学,其日子、教育费应由原告全额担负才符合实践。二、原告诉请要被告将被告名下的房子过户到覃甲名下没有法令依据。原告所诉房产是被告的产业,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好将该房产无偿赠与女儿覃甲,但房子既未交给也未办理产权过户,产权仍是被告一切,协议约好仅是一种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68条“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的规则,被告依法可吊销赠与房产的约好。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协议》有用。理由: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恳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原、被告的《协议》是经婚姻挂号机关供认,是两边意思实在表明,并没有违背法令法规,是依法建立的合同。该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办理了离婚手续三年多,且原告已依协议约好实行了自己应实行的责任。因而,原告恳求被告实行协议约好的责任合理合法。
【分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念。
首要,第一种观念的理由不建立。一是覃某以覃甲现已是成年人对立《协议》的许诺而不实行“大学期间的日子费、教育费开支由两边各担负一半”,是反复无常的违约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而,法令并没有“禁绝夫妻在离婚时约好成年子女在读大学期间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由两边各担负一半”的规则,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做人之本,已然许诺了,就有必要恪守许诺,实行自己的许诺。二是以“未交给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吊销赠与给女儿的房子有违离婚《协议》的约好。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则,房子未过户挂号,只不过是产权没有搬运,并不触及合同《协议》的效能,只需合同《协议》有用,被告覃某就有必要实行《协议》约好的责任,行将房子一切权权属凭据转至覃甲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第九条又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可见,《协议》并未存在诈骗、钳制以及违犯法令法规等景象,是两边意思实在表明达到的协议,合法有用,签定的两边有必要一起恪守许诺。退一步说,即便被告覃某想经过申述行使吊销赠与权,但在本案审理中才向法院申述,现已超越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吊销权的期限,必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撑。
其次,第二种观念是在法令规则对权力责任的最低要求上,并不制止覃某对权力的抛弃。覃某在签定《协议》协议离婚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在爸爸妈妈完成了十八年的抚育责任之后,没有责任为已成年的、能独立日子的子女再付出抚育费了”,但覃某抛弃了这个权力,法令也不制止他抛弃这个权力。相同,覃某许诺赠与房子给女儿覃甲,也是他对自己民事权力的处置,没有违背法令法规。因而,本案的《协议》有用,覃某有必要践约实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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