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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法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09:22
导读:控制是我国刑法规则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赏罚,是由人民法院判定,对违法分子不予关押,在必定期限内约束其必定自在,交由公安机关控制和监督的一种赏罚办法。那么,控制的内容及控制的特色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一、控制的内容
1、控制的目标。依据刑法分则中关于控制刑的规则状况来看,控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损害国家安全的罪过较轻的违法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过不重的其他刑事违法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控制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性质和情节,以为违法尚不行判处徒刑或许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在加以约束的,都能够判处控制。
2、控制的期限。依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则,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越三年。
3、控制的履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刑法第40条规则,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4、履行办法。控制刑不掠夺罪犯的人身自在,而只约束罪犯必定的人身自在,罪犯有必要恪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则:(1)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2)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3)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4)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5)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可是刑法没有规则违背上述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的规则的惩戒办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控制的履行作用。
二、控制的特色
控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定,对违法分子不予关押,在必定期限内约束其必定自在,交由公安机关控制和监督的一种赏罚办法。控制是我国刑法规则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轻的赏罚。我国刑法规则的一种量刑品种。控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约束其必定自在,由公安机关履行和大众监督改造的赏罚办法。判处控制的罪犯依然留在原作业单位或寓居地作业或劳作,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控制主要有以下特色:
1.控制适用于罪过较轻,可不予关押的违法分子。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以为违法尚不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掠夺自在的赏罚,但又需要对违法分子的人身自在加以约束,给予必定赏罚的,能够判处控制。
2.对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不予关押,不掠夺人身自在,仅仅约束其必定自在。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既能够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也能够不脱离自己的劳作岗位或作业单位,除了有必要恪守某些法令的特别规则外,内行动上依然是自在的。
3.被判处控制的违法分子虽然有必定的人身自在,但他的劳作生产、作业和其他活动要受公安机关的控制和社会的监督。
4.控制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公安机关履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集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别人决议或履行控制。不合法控制别人是一种违法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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