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提供什么证据材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5:15

网友发问:
我公司于2012年8月发作存货被盗,丢失达26万元,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未破案。存货被盗丢失在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请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求供给哪些根据材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律师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则,存货被盗丢失为其计税本钱扣除稳妥理赔以及职责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根据以下根据材料承认:1.存货计税本钱的确认根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载。3.触及职责人和稳妥公司补偿的,应有补偿状况阐明等。因而,上述公司如果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内照实供给上述材料,企业实践发作的存货被盗丢失,则能够在实践发作且管帐上已作丢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财物丢失申报材料和交税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