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1:08青岛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
(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保证城市建造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和《山东省城市建造房子拆迁办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造需求撤除房子及其隶属设备的,适用本法令。
前款规则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议的其他搬家项目需求迁让房子及其隶属设备的,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办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子拆迁办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办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总称县级市)房产行政办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办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办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协同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办理部门做好房子拆迁作业。
第五条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造、城市办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本法令所称拆迁当事人包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及其隶属设备的合法所有人(以下总称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子及其隶属设备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法令给被拆迁人以安顿实偿。
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则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二章拆迁办理一般规则
第八条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由获得房子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施行。从事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人员有必要经业务培训查核,获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子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建造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办理部门安排拆迁单位施行。其他建造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托付拆迁单位施行,两边缔结拆迁托付合同,报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办理部门存案。
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办理部门不得承受拆迁托付。
拆迁人应当按规则交给托付拆迁费、拆迁办理费和回迁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