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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无效后是否可获拆迁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1:28
购房合同无效后是否可获拆迁补偿事例:2000年,某外省农人A租借了北京通州区某村乡民甲的宅基地上房子;2004年,两边洽谈签定房子买卖合同约好,由A付出人民币6.7万购买该租借房子,随后A向甲付出了悉数购房款,甲向A交付了该房子;2007年,甲以A并非本村乡民,不能购买涉案房子为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法院依法承认甲与A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A腾退房子,后法院判定承认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但以A不具备腾房条件为由,判定A有权持续在涉案房子中寓居;2010年,A另购买了其它住宅,并将涉案房子对外租借;同年8月,甲就涉案房子与某拆迁公司达到拆迁补偿协议,甲获得被拆迁房子重置价补偿13.9万元、宅基地区位补偿23万元、提起搬迁补偿5万元、其他补偿25万元、依照优惠价格购买新建房子两套。随后甲在涉案房子的租户搬离后自行撤除了该房子。依据本案的状况,相关法令问题如下:
1.A是否有权要求涉案房子的拆迁补偿?若能,A能获得哪些拆迁补偿?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诉讼恳求?以谁为被告?2.若A无权获得拆迁补偿,那A的权力可以获得哪些救助?可向法院提出哪些诉讼恳求?以谁为被告?依据本案现实,结合相关法令解析如下:首要,拆迁补偿是针对被拆迁人而言的,而依据拆迁法令规定,一般只能是房子的一切人为拆迁人(公有住宅的承租人在外),而详细到本案中,A与甲的房子买卖合同已被承认无效,A当然无法获得涉案房子的一切权,已然A不是涉案房子的一切人,当然无权享用涉案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其次,A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联系被法院承认无效后,A已只能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议产业返还、损害补偿,底子不可能触及无效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拆迁补偿。最终,尽管法院在承认合同无效时,承认了A的寓居利益,但该条件是A其时不具备腾房条件,法院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考虑作出的变通,而后来A自购了住宅,并自行搬离了涉案房子,其寓居利益当然不会受法令保护。所以,依据以上解析A只能以甲为被告,建议因为无效合同引起的返还产业、丢失补偿,即可以申述恳求判令甲返还A的购房款6.7万元、补偿A因房子增值而发生的预期利益(即2004年至2007年期间涉案房子增值部分)。本案的参阅法条:《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法令》(2001)第四条……本法令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一切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子拆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撤除房子具有一切权的单位或许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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