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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印花税调整历史回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1:49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率由6‰调到3‰,上海证券生意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施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生意两边别离按3‰的税率交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生意印花税率由3‰提高到5‰。
1998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5‰调低至4‰。
1999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将B股生意税率由4‰下降为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调整证券生意印花税税率。对生意、承继、赠予所书立的A、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两边当事人别离按0.2%的税率交纳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
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调整证券生意印花税税率。由立据两边当事人别离按0.1%的税率交纳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调整证券生意印花税税率。由立据两边当事人别离按0.3%的税率交纳证券(股票)生意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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