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9:26
协议是夫妻之间现已就离婚、小孩等问题达到一致定见,并签定的协议书。但是,怀孕期间签定的效能怎么?信任这是咱们都有的疑问。那么,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是否有用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用吗
女方在置疑期间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效能怎么,这需求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依据此条款的规则假如女方在置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定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假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许是法院以为男方提出的恳求是有需求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能够离婚的,两边签定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用能。
离婚协议是否收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际的两边当事人重视的问题。一般会呈现这种情况,两边离婚协议已达到,两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挂号管理处处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有必要实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申述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定呢?咱们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要,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联系、产业联系、抚育联系为一体的归纳书面约好。关于人身联系的约好,即是否赞同离婚的约好,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束缚的,即法令不会干与当事人之间是否赞同离婚的意思表明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挂号,即处理了相关的离婚挂号,法令就对离婚的现实予以承认。但假如仅仅是两边书面约好好一同处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令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实行权,也不会颁发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触及的产业联系、以及定见等与人身联系的意思表明是严密相连互为一体的,已然离婚协议书无效,产业、子女的约好天然也没有收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明是针对其时特定的环境布景、特定的心思情况作出的。当然,尽管离婚协议没有收效,但一旦签定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依据详细案情判定的重要的参阅依据。因而,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用果。
不过,婚姻联系中究竟还包含了身份联系在内,由此导致的胶葛,也注定具有本身的特色。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联系于不管,简略、悉数适用其他法令规则。在这一思维指导下,《解说(二)》作了一些详细规则。例如,对归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协议的景象,在清晰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则显失公正、严重误解等内容,便是依据这种考虑而规划的。当然,也不是彻底排挤这些未清晰写出事项的适用,仅仅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分有必要严厉约束。个案中假如的确归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则的,能够依据《解说(二)》第九条规则处理。依据现在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缔结协议时有诈骗、钳制等景象存在。不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此外,假如当事人在实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背约好而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离婚协议可附条件吗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令行为。依民法学理的一般说法,民事法令行为以能够附条件为准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破例;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归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榜首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令行为依其性质归于有必要即时发作确认效能的法令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能极端不确认的情况,婚姻当事人两边爱人的法令位置要么确认的存续,要么确认的免除。很难想象离婚两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两边婚姻效能的停止取决于某种不确认的条件的发作,假如所附条件发作,婚姻联系停止,两边权利义务联系免除;假如所附条件不发作,则原已存在的婚姻联系持续有用。所附条件使得本应建立的夫妻的法令联系变得无法建立。这不只违背了离婚的法令性质,并且使得爱人两边当事人的位置无法安靖。
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准则,但凡发作在身份联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离婚、收养、收养联系的免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准则,因而在中肯定不允许附加条件。假如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令行为内容的对立,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方当事人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能停止。这种协议不只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两边当事人的法令联系飘忽不叮,违背身份联系单一性和确认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一、怀孕期间签的离婚协议有用吗
女方在置疑期间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效能怎么,这需求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依据此条款的规则假如女方在置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定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假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许是法院以为男方提出的恳求是有需求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能够离婚的,两边签定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用能。
离婚协议是否收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际的两边当事人重视的问题。一般会呈现这种情况,两边离婚协议已达到,两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挂号管理处处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有必要实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申述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定呢?咱们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要,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联系、产业联系、抚育联系为一体的归纳书面约好。关于人身联系的约好,即是否赞同离婚的约好,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束缚的,即法令不会干与当事人之间是否赞同离婚的意思表明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挂号,即处理了相关的离婚挂号,法令就对离婚的现实予以承认。但假如仅仅是两边书面约好好一同处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令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实行权,也不会颁发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触及的产业联系、以及定见等与人身联系的意思表明是严密相连互为一体的,已然离婚协议书无效,产业、子女的约好天然也没有收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明是针对其时特定的环境布景、特定的心思情况作出的。当然,尽管离婚协议没有收效,但一旦签定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依据详细案情判定的重要的参阅依据。因而,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用果。
不过,婚姻联系中究竟还包含了身份联系在内,由此导致的胶葛,也注定具有本身的特色。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联系于不管,简略、悉数适用其他法令规则。在这一思维指导下,《解说(二)》作了一些详细规则。例如,对归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协议的景象,在清晰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则显失公正、严重误解等内容,便是依据这种考虑而规划的。当然,也不是彻底排挤这些未清晰写出事项的适用,仅仅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分有必要严厉约束。个案中假如的确归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则的,能够依据《解说(二)》第九条规则处理。依据现在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缔结协议时有诈骗、钳制等景象存在。不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恳求。此外,假如当事人在实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背约好而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二、离婚协议可附条件吗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令行为。依民法学理的一般说法,民事法令行为以能够附条件为准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破例;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归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榜首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令行为依其性质归于有必要即时发作确认效能的法令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能极端不确认的情况,婚姻当事人两边爱人的法令位置要么确认的存续,要么确认的免除。很难想象离婚两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两边婚姻效能的停止取决于某种不确认的条件的发作,假如所附条件发作,婚姻联系停止,两边权利义务联系免除;假如所附条件不发作,则原已存在的婚姻联系持续有用。所附条件使得本应建立的夫妻的法令联系变得无法建立。这不只违背了离婚的法令性质,并且使得爱人两边当事人的位置无法安靖。
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准则,但凡发作在身份联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离婚、收养、收养联系的免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准则,因而在中肯定不允许附加条件。假如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令行为内容的对立,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方当事人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能停止。这种协议不只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两边当事人的法令联系飘忽不叮,违背身份联系单一性和确认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