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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3:24
跟着经济的开展,同享经济如漫山遍野般出现出来,作为同享经济的产品,滴滴打车给咱们的日子带来了很大的便当,但一起也有困惑。假如滴滴打车出行,发作交通事端后,是该由谁来承当职责呢呢?网约车渠道是否会担任呢?下面是由听讼网黑河律师为我们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
一、滴滴打车发作交通事端
赵某使用滴滴打车软件约了一辆租借车前往火车站,不料途中因司机李元霸操作不妥引发翻车事端,形成赵某重伤。过后,经交警查询发现,司机李某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注册时供给租借车从业资格证书是虚伪的,属无证租借。所以,赵某将司机李某与滴滴打车渠道列为一起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当其丢失6万元。
二、网约车渠道是否应担责
本文以为,滴滴打车渠道不应当为赵某的丢失担责。因为乘客赵某的丢失,不管是依照客运合同仍是侵权职责追偿,作为信息供给的滴滴打车渠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乘客赵某的伤残是因为司机李某的操作不妥形成的,差错全在李某,而非滴滴打车渠道。因而,滴滴打车渠道对赵某的伤残成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当侵权职责。
(二)滴滴打车作为供给需求的网络信息渠道,仅仅是便利乘客找司机、司机找乘客的桥梁和枢纽,是信息的供给者,并不是乘客与司机间客运合同的主体。所以,滴滴打车不具备客运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就现在而言,我国法令并未清晰作出网约车渠道有必要对注册司机的租借车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检查的要求。别的,滴滴打车渠道的司机注册有清晰的规则,仅对司机的年纪,健康状况,驾驶证,车辆功能等进行检查,而对注册司机是否具有租借车从业资格证书不作为检查内容,所以,针对司机李某使用虚伪租借车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不存在检查不严的问题。
综上所述,赵某的丢失应由司机李某悉数承当,滴滴打车渠道无需担责。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搜集整理到的相关事例与材料,期望对我们可以有所协助。通常状况下,假如网约车在路上发作交通事端,那么是由车主承当大部分职责的,网约车渠道是不承当职责的。当然,具体问题需求具体分析,假如您的状况比较特别杂乱,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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