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6:33
单位违法,违法的主体虽然是单位,可是单位是由人来操控的那么必定会有操控其违法的直接职责人员。在单位中法定代表人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那么当单位犯了受贿罪时,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法定代表人量刑准则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受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单位受贿罪中法定代表人量刑准则
在单位受贿罪中有一个“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职责人员”的概念。
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赞同违法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状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又有破例,假如法定代表人的确不知道,或不起决定效果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查刑事职责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许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则指直接施行、活跃参加违法活动,并起重要效果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施行单位受贿罪,从预备受贿,到财政赞同付款,交给等整个进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结,该进程中触及的人员或许较多。直接职责人员,能够是管理层的,也能够是一般的事务人员。
其间有的人的确不知本相;有的明知不对或或许有问题,但慑于权利而施行了受贿行为,比方,总经理组织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事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政人员遵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职责人员”差异开来。
在单位受贿违法中,并非一切的直接职责人员都负有平等的职责。应依据他们在单位受贿违法进程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分为首要和非必须职责人员。
所以当法定代表人在其间扮演首要人物时,则其付首要职责,其非必须效果则付非必须职责,假如没有参加不知晓则不付职责。
可是在单位受贿罪平分主次不是很好分,有时候或许分不出来,依据司法实践一般依照这些准则分:
1、在单位平分配或实践掌握权利的巨细。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职责也就越大;
2、对整个受贿进程的分配、主导才能;
3、对整个受贿进程的情绪,比方是否活跃出谋划策、活跃施行;
4、假如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假如是自动受贿,谁和对方提出并施行等。
所以对单位受贿罪中法定代表人的量刑准则应按其职责来进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单位受贿罪法定代表人的量刑起伏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知道,单位受贿罪他都是由必定职责人所指派的,在对其首要职责人量刑时需求参阅其在其间的效果,有效果越大,所受赏罚也应越大,假如单位的首要担任人没有参加则不受处分,其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单位的首要担任人可是并不是其必定就要承当职责,需求依据状况来断定。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则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受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因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受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受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单位受贿罪中法定代表人量刑准则
在单位受贿罪中有一个“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职责人员”的概念。
所谓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赞同违法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状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又有破例,假如法定代表人的确不知道,或不起决定效果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查刑事职责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许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所谓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则指直接施行、活跃参加违法活动,并起重要效果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施行单位受贿罪,从预备受贿,到财政赞同付款,交给等整个进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结,该进程中触及的人员或许较多。直接职责人员,能够是管理层的,也能够是一般的事务人员。
其间有的人的确不知本相;有的明知不对或或许有问题,但慑于权利而施行了受贿行为,比方,总经理组织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事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政人员遵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职责人员”差异开来。
在单位受贿违法中,并非一切的直接职责人员都负有平等的职责。应依据他们在单位受贿违法进程中所在的位置和所起的效果,分为首要和非必须职责人员。
所以当法定代表人在其间扮演首要人物时,则其付首要职责,其非必须效果则付非必须职责,假如没有参加不知晓则不付职责。
可是在单位受贿罪平分主次不是很好分,有时候或许分不出来,依据司法实践一般依照这些准则分:
1、在单位平分配或实践掌握权利的巨细。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职责也就越大;
2、对整个受贿进程的分配、主导才能;
3、对整个受贿进程的情绪,比方是否活跃出谋划策、活跃施行;
4、假如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假如是自动受贿,谁和对方提出并施行等。
所以对单位受贿罪中法定代表人的量刑准则应按其职责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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