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1:29
发布部分: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处理,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施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挂号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状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处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卫生、计划生育、档案、司法、工商等有关部分按各自责任,一起合作搞好婚姻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包含中心、省、部队在沈单位)及公民。 第二章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 第四条 市、县(市)、区的民政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处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分的婚姻挂号处理处详细担任婚姻挂号处理工作。 第五条 婚姻挂号处理处责任: (一)辅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挂号处理及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职业处理工作; (二)处理婚姻挂号; (三)处理婚姻档案、婚姻数据库及计算机中心; (四)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五)对有关单位及安排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人员进行训练; (六)宣扬婚姻法令、法规,倡议文明婚俗; (七)查办违法的婚姻行为。 未实施会集挂号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前款(二)、(四)一(七)项功能。 实施会集挂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尽前款(六)、(七)项责任。 相关法规: 第六条 婚姻挂号处理人员应由思维、事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经上一级民政部分查核合格并取得《婚姻挂号处理员证书》方可上岗,并同时报市存案。 婚姻挂号处理人员要坚持相对安稳,如若变化,应报上一级民政部分存案。 第七条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向当事人颁布婚姻证书及出具有关证明时,按物价等部分的一致规则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则,用作婚姻处理事务建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婚姻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姻处理过程中的规则用纸,由市民政部分依照国家民政部规则一致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印制。 第三章 成婚挂号 第九条 公民请求成婚,当事人两边有必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承受婚前教育。 我市公民同外国人、华裔、港澳居民、出国人员(包含留学生,下同)成婚,由市婚姻处理部分处理。 第十条 请求挂号时,两边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丧偶的要持其爱人何时何因逝世的证明。 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区域,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能够成婚”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