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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2:37
对华裔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一起住所地作为确认统辖权的根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状况破例: ①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②两边在外国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回绝受理其离婚诉讼,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③一方寓居国外,另一方寓居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或两边对离婚有争议,不管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寓居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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