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班司机的工伤保险相关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1:22【案情】
何某是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于2013年5月10日营运过程中,打电话奉告家人身体不适不能持续营运。当天约14时左右,何某驾车回到家中歇息,后病况加剧,经抢救无效何某于当天逝世。后何某家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该行政机关经查询后作出工伤确定决议,以为何某的景象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视同为工伤,并由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当何某的工伤保险职责。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决议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定了出租汽车员工承揽合同,何某是李某某的副班司机。
【判定】
一、二审法院审理以为,何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逝世,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则视同工伤的景象,行政机关遂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则作出涉案工伤确定决议确定并无不当。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签定了员工承揽合同,何某是李某某的副班司机,行政机关确定应由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当何某的工伤保险职责,契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实施承揽经营的,工伤保险职责由员工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用人单位实施承揽经营,运用劳作者的承揽方不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的,由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的发包方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规则。所以一、二审均支撑了被诉的工伤确定决议。
【剖析】
案子关注点在于出租车代班司机发作工伤事故后,由谁来担负工伤保险职责。现在,在广州市运营出租车一般选用承揽经营方式,由一名司机与出租车企业签定劳作协议,该名司机再找代班司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代班司机发作工伤事故,因为主班司机不具有用人单位资历,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实施承揽经营的,工伤保险职责由员工劳作联系所在单位承当。用人单位实施承揽经营,运用劳作者的承揽方不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的,由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的发包方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的规则,应由出租车企业承当代班司机的工伤保险职责。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则标明在特别情况下,即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作联系的,因为运用劳作者的承揽方不具有用人单位资历,用人单位也应承当该名劳作者的工伤保险职责。该条规则充沛保证了劳作者合法权益,发挥了安稳社会联系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