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0:5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业务所、会计师业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员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则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建立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财务、审计部分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出入办理状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分担任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造和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做好工伤保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