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质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3:47
控股股东一般是公司的操控人,控股股东一般占有公司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上,所以控股股东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有诚信的责任,那么控股股东质押悉数股份的法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控股股东质押悉数股份的法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二、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具有或有权处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令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供给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给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赞同股权出质的抉择。
(4)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陈述。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出质的抉择。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赞同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状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决议分配盈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改变挂号;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端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我克制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具有的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经国家有关部门赞同的;
(7)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转让的。
4、签定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一切权直接归质权人一切的约好。)
5、权力的完成
质权的完成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完成及诉讼完成。
上述便是小编对“控股股东质押悉数股份的法令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而公司法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控股股东质押悉数股份的法令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二、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具有或有权处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令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供给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供给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赞同股权出质的抉择。
(4)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陈述。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出质的抉择。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制止出质的状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赞同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状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举行前三十日内或许公司决议分配盈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改变挂号;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端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我克制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具有的股份的转让有必要经国家有关部门赞同的;
(7)法令、法规规则不得转让的。
4、签定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留意:股份出质准用制止流质的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一切权直接归质权人一切的约好。)
5、权力的完成
质权的完成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完成及诉讼完成。
上述便是小编对“控股股东质押悉数股份的法令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而公司法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